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权利主体制度的构建——以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为例
【出 处】:《
广西民族研究
》
CSSCI
2009年第1期 172-176页,共5页
【作 者】:
甘明
[1] ;
刘光梓
[2]
【摘 要】
本文通过田野调查和法理分析,认为传承人和群体构成了非物质文化遗产权利的二元主体,并结合黔东南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实际情况,提出了一些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和群体立法保护的建议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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